劳动仲裁向什么部门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法》)规定,劳动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进行。
一、劳动仲裁委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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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司法辅助功能的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劳动争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法》第6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仲裁:
与职工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终止有关的争议; 与职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有关的争议; 与职工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 职工与工会之间产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仲裁管辖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的申请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一)受理申请的部门
劳动仲裁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的受理部门提交。受理部门一般设在劳动仲裁委的受理处或立案庭。
(二)申请时限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六个月。仲裁时效从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材料
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劳动仲裁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证据、证据清单(原件);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立案受理: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二)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委立案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三)调解:在开庭审理前,劳动仲裁委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裁决:经审理,无法调解的,劳动仲裁委应当做出裁决。
(五)结案:裁决生效后,劳动仲裁委对案件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