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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内容怎么做记录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05-23 阅览:588
内容简述:庭审记录的制作引言庭审记录是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庭审过程的真实、完整的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开庭记录应包含庭审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庭审记录的制作流程庭审记录的制作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记录员的确定由法庭书...

庭审记录的制作

引言 庭审记录是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庭审过程的真实、完整的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开庭记录应包含庭审各阶段的主要内容。

庭审记录的制作流程 庭审记录的制作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开庭内容怎么做记录

1. 记录员的确定 由法庭书记员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

2. 记录方式 可以使用速记、录音录像、笔记等方式进行记录。

3. 记录内容 记录员应根据庭审的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进行记录。

实体性内容记录 (1) 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 (2) 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3) 证据材料的出示、质证、采信;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法庭调查和辩论; (7) 法庭调解和裁决。

程序性内容记录 (1) 开庭时间、地点; (2)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3) 出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 庭审程序的宣布和实施; (5) 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措施; (6) 庭审中的申请、辩论、裁定; (7) 诉讼文书的发放和送达。

4. 记录的完整性 记录员应做到记录详尽、内容真实。对于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陈述、关键证据和关键问题,应重点记录。

5. 记录的确认 记录完成后,应由记录员签字确认,并经审判长或审判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

6. 记录的保存 庭审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对于重要的庭审记录,应当归档保存。

中国法律对庭审记录的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开庭时,应当有书记员书记。书记员应当将法庭调查的情况和法庭辩论的过程作笔录,并经审判长核对无误后,签名。

2.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开庭审判时,书记员应当对审判的全过程作笔录。笔录应当包括当事人、辩护人、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发言、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辩论的情况。

庭审记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庭审记录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 证据作用: 庭审记录是对庭审活动的真实记载,具有证据效力。

2. 上诉证据: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上诉。庭审记录是上诉时复查庭审情况的重要依据。

3. 监督作用: 庭审记录可以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依据,确保庭审程序合法合规。

4. 研究作用: 庭审记录为法学研究和 судебная 实务提供宝贵的资料。

结论 庭审记录是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制作完善、准确的庭审记录对于确保庭审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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