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反仲裁
随着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流行,公司也采取了各种策略来反仲裁。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框架下公司可以采取的反仲裁措施,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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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缺陷: 根据《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当事人、争议事项和仲裁机构。公司可以通过指出协议形式上的缺陷,例如缺乏签名或错误的日期,来无效化协议。
意思表示瑕疵: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公司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协议是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而达成的,从而无效化协议。
缺乏仲裁能力: 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能力才能签订仲裁协议。公司可以质疑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能力,例如不满18岁或因精神疾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仲裁管辖权的抗辩
仲裁协议的范围: 公司可以主张争议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例如,争议可能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畴,或与仲裁协议中约定的特定事项无关。
仲裁地不适当: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点可能不适当。公司可以提出证据表明,该地点对公司造成不公平的负担或损害其利益。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公司可以质疑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例如其与一方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或曾担任过该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仲裁程序的挑战
仲裁员的回避: 公司可以申请回避有偏见的仲裁员。仲裁员可能因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曾担任过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存在其他原因,而被认为有偏见。
程序违法: 仲裁程序必须遵循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出证据表明,仲裁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向公司送达仲裁通知或未给予公司充分的机会准备辩护。
临时措施的申请: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例如冻结资产或禁止特定行为。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免受仲裁程序的拖延或仲裁裁决的执行。
案例分析
在Google诉中国移动案中,Google主张与中国移动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其形式有缺陷,且Google缺乏仲裁能力。法院最终裁定仲裁协议有效。然而,此案表明公司可以通过质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来反仲裁。
在嘉能可诉海航矿业案中,嘉能可挑战了仲裁地的适当性,认为新加坡仲裁中心对嘉能可造成不公平的负担。法院支持了嘉能可的请求,裁定在伦敦进行仲裁。此案表明公司可以利用仲裁地不适当的抗辩来反仲裁。
结论
反仲裁是公司应对仲裁程序的一种可行策略。通过质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管辖权和仲裁程序,公司可以保护其利益并避免不公平的仲裁裁决。然而,反仲裁是一种复杂的策略,公司应寻求法律顾问的指导,以评估其可行性和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