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了没钱交诉讼费怎么办?
一、依据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然而,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律也提供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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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或缓交
1. 诉讼费用的减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立案后,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条件:
属于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或者离退休人员等经济困难群体; 申请减免或缓交的诉讼费用的数额未超过交纳诉讼费用的标准。
申请材料:
诉讼费用减免或缓交申请书; 收入证明或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 诉讼费用的缓交
对于不能一次全部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期交纳。
申请条件: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没有能力一次全部交纳诉讼费用的。
申请材料:
诉讼费用缓交申请书; 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方式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递交申请书,口头申请应当当场制作笔录。
2. 申请时间
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用的时间,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四、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五、驳回申请后的救济
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享受诉讼费用减免或缓交后,如果经济状况好转,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交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询问函,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缓交,不得影响人民法院审查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