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的称呼
在中国司法程序中,上诉审阶段分为二审和再审。其中,二审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身份使用以下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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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一方。 被上诉人:一审案件的另一方(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
法院一方:
审判长:主持庭审的法官,负责控制庭审秩序和审理案件。 审判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协助审判长进行庭审。 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的法庭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
公诉人:在刑事案件中,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 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 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庭诉讼的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的称呼使用: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使用以下正式称呼:
对审判长:审判长(尊称) 对审判员:审判员(尊称) 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正式称呼) 公诉人:公诉人(正式称呼) 辩护人:辩护人(正式称呼)
注意:
在庭审前,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身份核对表》,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在庭审中,当事人应注意遵守法庭规则和礼仪,不得做出有损法庭威严的行为。 称呼应庄重、得体,避免使用不雅或贬义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