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方不来怎么办?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对方当事人不应诉的情况。对此,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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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方的缺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并作出裁决。”
该条规定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按期到场,仲裁委员会仍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缺席审理的要件
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劳动争议须满足以下要件:
仲裁委员会已合法送达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应载明仲裁时间、地点、事项、仲裁员名单等内容。 对方当事人已收到仲裁通知但未到场。对方当事人未到场包括未出席仲裁庭审或在仲裁庭审中途擅自离场。 对方当事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对方当事人缺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视为放弃答辩权。
缺席审理的后果
在满足缺席审理要件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缺席审理的后果包括:
有利于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在缺席审理中对申请人的主张一般会予以支持,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 限制反诉。对方当事人在缺席审理后不得对申请人提出反诉。 裁决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对方当事人在缺席审理后不得以未收到仲裁通知或未参与仲裁程序为由申请再审。
申请人应主动出庭
尽管对方当事人缺席,但申请人仍应主动出庭参加仲裁庭审。出庭可以:
保障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可以通过出庭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催促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申请人出庭表明自己的积极应诉态度,促使仲裁委员会尽快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履行诉讼义务。申请人主动出庭也是履行诉讼义务的表现,避免被指责怠于行使诉讼权利。
结语
劳动仲裁对方不来,劳动者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缺席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满足缺席审理要件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申请人应主动出庭参加仲裁庭审,保障自己的权益。缺席审理有利于申请人,但也对申请人提出更高的要求,敦促申请人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