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然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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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仲裁法》第26条列举的撤销事由作出裁定。
撤销事由包括:
仲裁协议无效; 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依据的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2. 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中止执行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被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者中止执行裁决。
不予执行的事由包括:
裁决有上述撤销事由之一; 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裁决涉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权益; 裁决的执行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中止执行的事由包括:
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证明不予执行裁决将使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被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事实或者理由可能成立,足以影响裁决的执行。
3. 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变更或者撤销。上级仲裁机构对裁决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仲裁法》第55条列举的事由作出裁决。
裁决变更或者撤销的事由包括:
仲裁裁决有上述撤销事由之一; 仲裁中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 原裁决明显不公。
4. 以仲裁裁决违反公共秩序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认可和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的事由包括:
裁决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 裁决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法人; 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程序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中止执行、裁决变更或撤销、不予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有法定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此外,申请应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权是有限的。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裁决是否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事由。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