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为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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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应当依法选任仲裁员,并对仲裁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 便民原则
仲裁机构应当在劳动争议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发生地设立仲裁庭,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仲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负担。
3. 保密原则
仲裁员应当对在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仲裁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依法仲裁原则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仲裁。在适用法律方面,应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和仲裁惯例。
5. 调解优先原则
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仲裁员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6.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终局拘束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首先审查仲裁裁决有无违法情况。
7. 及时仲裁原则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及时立案,并及时进行审理。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
8. 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员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证据权。
9. 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在劳动争议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单方面决定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的,负有举证责任。
10. 专家参与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辅助仲裁员进行仲裁。专家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帮助仲裁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原则共同构成了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