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结束前原告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诉讼由原告提起,在开庭结束前,原告有权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的陈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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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述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事实,不得虚构或夸大。法官会根据证据审查原告陈述的真实性。虚假陈述不仅影响诉讼结果,还可能导致原告承担伪证责任。
二、条理清晰
原告陈述应条理清晰、逻辑严谨,避免拖沓或混乱。原告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陈述:
1. 基本情况:介绍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 2. 婚姻关系:描述双方的婚姻关系,包括结婚时间、登记地点、夫妻共同生活情况等。 3. 感情破裂原因: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包括双方的分歧、矛盾、过错行为等。 4. 证据材料:列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陈述其证明内容和作用。 5. 诉讼请求:明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
三、提供证据
原告陈述时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形式包括:
书面证据:结婚证、户口本、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 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过错行为的证人证言。 物证:证明夫妻财产或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物品。
四、法律依据
原告陈述时应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例如:
《婚姻法》第32条: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0条: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
五、请求法院支持
原告陈述的最后,应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恳请法官依法判决。
案例示例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开庭结束前,原告李某陈述如下: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我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5年。然而,由于性格不合、三观差异,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从2021年起,我们开始分居,期间多次沟通无果。现在,我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基础,调解也已无效。因此,我提起本案,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我们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此外,我方还提供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我方婚后一直负责家庭主要开支。因此,我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我方所有。
关于子女抚养权,我们有一名5岁的儿子。我方作为孩子的生母,更适合抚养孩子。我方已为孩子准备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因此,我请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归我方。
以上请求,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恳请法院支持。"
附注:原告的陈述仅供参考,具体陈述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