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无原件怎么办?
在诉讼程序中,原件作为证据具有举证力最强的效用,但现实中可能存在原件丢失、灭失或无法取得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形,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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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复制件,并说明原件的情况。”
无原件起诉的处理方式
1. 提交复制件
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可以提交复制件。复制件可以是复印件、照相件或其他复制方式制作的副本。需要注意的是,复制件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不得有修改、增减等情况。
2. 说明原件情况
当事人在提交复制件的同时,还应当向法院说明原件的情况,包括原件丢失、灭失或无法取得的原因,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查找或取得原件。
3. 法院审查
法院在审查复制件时,会结合当事人说明的原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认为复制件能够真实反映原件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足以推翻复制件真实性的证据,则法院可以将复制件作为证据采信。
4. 申请补充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复制件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材料。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证明原件情况
当事人说明原件情况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证明原件丢失、灭失或无法取得的书证,如派出所出具的丢失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等。 证明已采取措施查找或取得原件的书证,如律师出具的调查函、调解书等。
举证责任分配
在无原件起诉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原告负有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包括证明原件丢失、灭失或无法取得的情况,以及复制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被告负有举证反驳原告的责任,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足以推翻复制件真实性的情况。
其他注意事项
在无原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诉讼时效的丧失。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证据原件,避免丢失或灭失。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由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撰写诉状和出庭辩护。
综上,我国法律对起诉无原件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并说明原件情况,法院将综合判断复制件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