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代理费的处理
一、不起诉原因对代理费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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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不致影响社会治安和教育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情形,检察院不起诉后,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一般不予返还。这是因为不起诉的决定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基于其他法定理由,因此不属于律师代理不力导致案件败诉的情况。
二、检察院不依法不起诉的处理
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违法,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检察监督。
三、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检察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不申请复议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可以指令检察院撤回不起诉决定,并重新审查起诉意见。
五、代理费的处理
如果经复议或检察监督程序,检察院撤销了不起诉决定,并重新起诉,则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可以在后续刑事诉讼中主张。
六、特别提醒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代理费的数额应当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者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符,检察院可能会将此作为不起诉的理由之一。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律师,并协商合理的价格。
七、总结
检察院不起诉后,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或检察监督程序申请纠正。如果检察院撤销了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后续刑事诉讼中主张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