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所需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清单;仲裁费用的预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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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的证件。
3.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代理人的姓名、住所等。
4. 合同、协议或者涉及争议的其他文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协议或者涉及争议的其他文件。
5. 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特别注意:
1. 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2. 仲裁申请书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并加盖申请人的印章。
3. 申请人应当按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数额预交仲裁费用。
4.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
申请仲裁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两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请求权被侵犯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