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劳动争议拥有管辖权: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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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的发放与领取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安排等劳动条件的执行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终止等
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的享受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追补和减免 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领取 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转移等
3. 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考核
职业培训的安排和实施 技能鉴定的等级认定 职业资格考核的程序和标准
4.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
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机制 调解劳动争议,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 其他依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事项。
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证据材料等必要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事项不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内:
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的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争议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
如果劳动争议属于上述范围之外,当事人应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