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争议仲裁委员会,又称仲裁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指定的仲裁员,负责审理和裁决争议的独立仲裁机构。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以下特点:
一、仲裁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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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刑事犯罪记录; 具有仲裁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体而言,法律并未对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做出细致规定,但实践中,仲裁员往往来自法律、经济、贸易、技术等领域。
二、仲裁员的选定
仲裁员的选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当事人自行选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共同选定仲裁员。
仲裁机构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参与仲裁,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仲裁员。
三、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一般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称为独任仲裁。但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组成合议庭,由三名或更多名仲裁员组成。
独任仲裁:争议相对简单或者标的额较小的情况下,适用独任仲裁。
合议庭:争议复杂、标的额较大或者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适用合议庭。合议庭由仲裁员轮流担任主席。
四、特别仲裁员
在知识产权、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争议中,可以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作为特别仲裁员。特别仲裁员不参与仲裁的全部程序,仅在涉及专业知识的技术性问题时提供咨询意见,帮助其他仲裁员理解并作出裁决。
五、仲裁员回避
为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法律规定仲裁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仲裁员回避: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的其他仲裁员有近亲属关系; 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仲裁的情形。
六、仲裁庭的表决
独任仲裁员单独作成裁决。合议庭成员通过协商一致作出裁决,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主席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应当以多数意见为准。
结语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其独立性、专业性、公平性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中国法律对仲裁员的资格、选定、组成、回避和表决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