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仲裁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认为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的; 2.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3. 仲裁裁决有明显错误的; 4. 裁决签订后发现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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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的
该情形表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
2.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庭的组成违法 仲裁庭成员不符合法定资格; 仲裁庭成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仲裁庭成员未经当事人同意被指定或选任。 仲裁程序违法 仲裁庭未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仲裁庭未依法作出裁决。
3. 仲裁裁决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 对法律事实的认定错误。 事实错误 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采信。 逻辑错误 裁决理由与事实或法律不符; 裁决结论与理由相矛盾。
4. 裁决签订后发现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情形表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确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注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后,原仲裁裁决的效力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