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仲裁机构之情形
在仲裁中,未约定仲裁机构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情形。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后果有不同的规定。
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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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则由以下机构指定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定。 涉港澳台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澳门国际仲裁中心、台北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国内仲裁:由当事人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指定。
如果当事人对指定机构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仲裁机构。
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包括:
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中约定多个仲裁机构,但未明确指定优先顺序。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无法进行仲裁(例如,仲裁机构已关闭或无法受理案件)。
指定仲裁机构的程序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则由上述指定机构指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仲裁协议 申请书 相关证据
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和相关规定指定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指定后,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后果
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后果是,仲裁程序的进行可能会受到影响。指定机构指定仲裁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仲裁程序将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以避免后续的延误。
结论
未约定仲裁机构是指仲裁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情形。在中国,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则由指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指定仲裁机构。为了避免仲裁程序的延误,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