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徇私枉法如何处置
一、中国法律对仲裁员徇私枉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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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有违法情形;
(二)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
(三)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仲裁员徇私枉法的认定
仲裁员徇私枉法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正当地偏袒一方当事人,做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仲裁裁决。具体情形包括:
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或其他不正当关系; 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不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判断; 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仲裁员私下会面或通话。
三、处置措施
对于仲裁员徇私枉法,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置: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6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仲裁裁决确有徇私枉法情形的,应当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向仲裁委员会投诉
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投诉仲裁员徇私枉法,并要求对该仲裁员进行调查和处理。仲裁委员会查实后,可以对该仲裁员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罚款; 暂停或撤销仲裁员资格。
(三)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仲裁员的行为构成犯罪,例如受贿罪或滥用职权罪,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
为了防止仲裁员徇私枉法,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加强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严格选任仲裁员,对仲裁员的资格和履历进行严格审查; 完善仲裁程序,确保仲裁过程公开透明; 加强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对仲裁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结论
仲裁员徇私枉法是对仲裁公正性的严重破坏。当事人遭遇此类情形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惩处仲裁员徇私枉法行为,保障仲裁活动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