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有谅解书是不一定会少判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身体、财产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然而,有些人在犯罪后会主动写下一份谅解书,希望能够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那么,寻衅滋事有谅解书是不是一定会少判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条款和实际案例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谅解书并不是法律上的免责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谅解申请。法院在审查谅解申请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但不得以谅解为由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谅解,法院也不一定会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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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谅解书的效力是有限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侵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义务,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签署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不得排除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的,即使寻衅滋事罪犯和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法院也不一定会因此减轻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谅解书的效力也与具体案件的情况有关。在实际案例中,有些寻衅滋事罪犯写下了谅解书,被害人也同意了,但是法院仍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例如,2016年,湖南省岳阳市一名男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该男子在犯罪后写下了谅解书,被害人也同意了,但是法院仍然没有减轻他的刑事责任。这说明,谅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有谅解书不一定会少判。谅解书并不是法律上的免责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被害人的意见、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此,犯罪者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而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悔过自新,尽可能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寻衅滋事犯罪的打击,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