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撤诉的法律程序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自己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申请撤诉的处理程序主要如下:
撤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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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随时撤回仲裁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裁定准许后生效。
撤诉的程序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提交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申请的基本信息、撤诉理由以及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庭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对撤诉申请发表意见。
撤诉的审查
仲裁庭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撤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是否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撤诉的准许或驳回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裁定准许撤诉后,仲裁程序即行终结。
仲裁庭认为撤诉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撤诉申请。驳回撤诉申请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撤诉的后果
撤诉经仲裁庭准许后,仲裁程序即行终结。已支付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特殊情况下的撤诉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撤诉申请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需仲裁庭裁定准许:
仲裁庭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结仲裁程序。
注意要点
1. 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 撤诉申请应当明确撤诉理由。 3. 撤诉是否成立由仲裁庭裁定。 4.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出仲裁申请。 5. 在特殊情况下,撤诉申请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裁定准许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