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理时效
引言
仲裁是一种私下解决争议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受理时效是指请求仲裁机构受理仲裁请求的时间限制。本文将探讨中国的仲裁受理时效规定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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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9条规定了仲裁受理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话,不受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否则仲裁机构有权不受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五年,即使当事人在两年内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也有权不受理。
受理时效的合理性
仲裁受理时效设定有利于以下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为权利人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防止权利人因拖延而丧失救济。 促使争议及时解决:防止当事人通过拖延来逃避责任或拖延争议的解决。 仲裁机构的合理安排:使仲裁机构能够合理安排案件审理,避免受理超出了时效期间的案件而造成资源浪费。
时效计算
《仲裁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这包含以下情况:
当事人实际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当事人虽然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通过合理注意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对于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和中止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仲裁受理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时效中断是指时效期间从中断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断行为包括: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 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调解。
时效中止是指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中止情形包括: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中止时效的书面协议。
逾期申请仲裁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逾期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有权不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
例外情况
《仲裁法》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延长一年: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失踪,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死亡。
结论
仲裁受理时效是中国仲裁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促使争议及时解决和合理安排仲裁机构的案件审理。当事人在主张仲裁权利时,应注意时效计算、中断、中止等相关规定,以免因逾期申请仲裁而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