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排除的情形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排除适用于以下情形: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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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而非所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纠纷。例如,因公司破产清算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 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则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3.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
劳动仲裁只适用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如公司股东、承包商),则不符合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
4. 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已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
劳动争议需要有争议双方存在,当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劳动争议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仲裁无法受理。
5.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法定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裁定驳回申请。
6. 仲裁庭仲裁员对仲裁事项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仲裁员有回避义务,当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时,应回避仲裁。如果仲裁员未回避,当事人有权认为仲裁无效。
7. 已依法就该仲裁事项取得仲裁裁决或已经人民法院审判生效的。
同一争议事项已获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将被驳回。
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请求不成立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公正公平,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导致仲裁无效。
例外情形
虽然有上述排除情形,但对于劳动者陷入经济困难或仲裁时效即将届满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灵活处理。例如,如果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无法在时限内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