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寄律师函回执的留存与中国法律
引言
律师函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传达律师的意见、主张或要求。邮寄律师函时,取得回执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证明律师函的送达事实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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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无法提交的,可以用复制件或者其他方式复制的文本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邮政等方式发送或者接收书面文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发送记录或者接收记录。”
邮寄律师函回执的留存方法
1. 特快专递回执:邮寄律师函时,可以要求特快专递服务员提供回执。回执上记载了邮寄日期、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时间等信息。
2. 挂号信回执:挂号信也可以留存回执,但与特快专递回执相比,时效性较差,且回执上缺少收件时间等信息。
3. 签收单:邮寄律师函时,可以要求收件人签收。签收单上记载了收件人的签名、收件日期等信息。
4. 电子回执:如果律师函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则可以要求收件人发送电子回执。电子回执应当含有发送时间、接收时间、接收人姓名等信息。
法院认可的回执类型
1. 法院通常认可特快专递回执和挂号信回执。这些回执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律师函的送达事实和时间。
2. 法院一般不认可签收单。签收单容易被伪造,且无法确定收件人是否本人签收。
3. 法院可能认可电子回执。但电子回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回执能够确认发送人、接收人、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信息;回执具有防止伪造和篡改的功能。
回执的保存与使用
1. 回执应当妥善保存。律师应当将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并在需要时向法院出示。
2. 回执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回执可以证明律师函的送达事实和时间,支持律师函的内容。
特殊情况下的留存方法
1. 收件人拒绝接收律师函: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律师函,律师应当请求邮递员或其他见证人证明拒收事实。
2. 收件人地址不明:如果收件人地址不明,律师应当向邮局或有关部门申请地址查询。如果无法查找到收件人地址,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3. 收件人下落不明: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或者悬赏公告。
结语
邮寄律师函回执的留存对于律师函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律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回执留存方法,并妥善保存回执,以便在必要时向法院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