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庭前赴司法局的陈述
一、开庭前赴司法局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规则》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庭前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为方便当事人,司法局设置了证据核验窗口,当事人可以提前将证据材料提交至司法局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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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核验的程序
当事人携带证据材料和身份证件前往司法局,向证据核验窗口工作人员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对于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工作人员将加盖司法局印章,证明其真实性。
三、证据核验的作用
证据核验具有以下作用:
证明证据真实性:司法局加盖的印章表明证据材料真实可靠,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节省开庭时间:通过提前核验证据,可以减少开庭时的取证环节,节省庭审时间。 方便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提前提交证据,可以避免庭审时因证据不全或不合格而影响诉讼。
四、证据核验的范围
司法局核验的证据范围包括:
书证:如合同、发票、照片等。 物证:如实物、样本等。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五、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开庭前赴司法局核验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前提交证据:根据规定,应当在开庭前5日内提交证据。因此,当事人应留出足够时间,避免因提交证据不及时而影响诉讼。 准备齐全材料:提交证据时,应准备齐全证据材料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 如实陈述:在向司法局工作人员陈述证据来源时,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证据的来源渠道和真实性。 尊重工作人员:司法局工作人员正在履行职务,当事人应尊重工作人员,配合其工作。
六、开庭后证据提交
经司法局核验过的证据,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人民法院即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已经过司法局核验的证据重复审查,除非有特殊情况。
七、结论
当事人在开庭前赴司法局核验证据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通过提前核验证据,当事人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节省庭审时间,避免因证据不合格而影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