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应诉方不到场之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或者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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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正当理由缺席
1. 依法可以在开庭前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庭审时出庭的,可以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延期审理,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批准后,可以延期审理。
2. 经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到达法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开庭后迟到出庭。
3. 出现不可抗力或障碍:如当事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或者突发疾病等障碍,无法出庭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且未申请延期或者迟到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此时,原告将丧失诉讼请求权,被告将不再承担诉讼责任。
四、按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主张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按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主张处理:
1.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提供了符合条件的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诉讼责任的; 2. 双方当事人均无正当理由缺席,且对案件的事实无争议的; 3. 涉及宣告失踪、死亡等身份关系案件。
五、后续处理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按撤诉或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主张处理后,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错误,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特殊情况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出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