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中止办理的程序与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中止是指仲裁庭在特定情形下暂时停止审理案件的进行,待特定事项解除后继续审理。中国仲裁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将详细阐述中止办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与规定。
中止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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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中止仲裁的四种情形:
1.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2. 当事人协议中止仲裁。 3. 等待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事项。 4. 当事人因故停止仲裁,超过6个月未申请恢复的。
中止申请程序
当出现中止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中止申请,并说明中止的理由和时间。仲裁庭在收到申请后,将在5日内决定是否中止。
中止的效力
仲裁中止后,仲裁程序的所有期限均暂停计算,包括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等。
解除中止
发生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仲裁。仲裁庭在收到恢复申请后,将在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中止。
无法解除中止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因故停止仲裁,超过6个月未申请恢复的,仲裁庭应当裁决终止仲裁。
仲裁庭主动中止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也有权主动中止仲裁。例如:
1. 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2. 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 3. 被请求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中止期间的权利保护
在中止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仲裁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 2. 对当事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3.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中止制度的意义
仲裁中止制度对于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它允许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时,暂停程序,避免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此外,中止制度还可以为仲裁庭提供时间,以便完成必要的调查或取得其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