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缺席怎么办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缺席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中国的仲裁法,当事人缺席可能会对仲裁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缺席的原因
.jpg)
当事人缺席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
不可抗力:如天灾、疾病或交通事故。 疏忽:未能及时收到仲裁通知或忘记仲裁日期。 蓄意缺席:为了拖延或阻碍仲裁程序。
缺席的后果
仲裁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缺席审理会导致以下后果:
丧失陈述和提供证据的机会:缺席当事人无法向仲裁庭陈述其主张或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被推定对不利证据的承认:仲裁庭可以推定缺席当事人对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承认。 不利于缺席当事人的裁判:仲裁庭可能会根据出席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作出裁决,这通常不利于缺席当事人。
缺席当事人的补救措施
如果当事人缺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开庭。申请恢复开庭的理由需要得到仲裁庭的认可,例如:
不可抗力:提供相关证明,如医疗证明或天气预报。 疏忽:出示疏忽的证据,如未收到传票的证明或忘記事件的证据。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重新审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新证据:提供仲裁后才获得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 原裁决错误:证明原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庭的裁量权
仲裁法赋予仲裁庭裁量权,以确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缺席的理由以及是否恢复开庭或重新审理程序。仲裁庭在做出决定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缺席的原因:是否正当合理。 缺席的影响:对仲裁程序的影响程度。 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
结论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缺席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因此,当事人应高度重视仲裁通知,并采取措施确保准时出席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缺席,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以确保公平公正的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