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民事借贷案件程序
一、立案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起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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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法院审查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 受理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通知被告在指定时间内答辩。
三、调解
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形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功的,进入审理程序。
四、审理
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 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借款数额。被告承担反证责任,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已偿还借款。 法庭调查: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证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辩论。
五、判决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民事借贷法相关规定
一、借贷合同成立要件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借贷标的合法。
二、利率限制
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超过法定利率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适当降低利率。 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贷款,借贷关系无效。
三、诉讼时效
民事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援用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要求
借贷关系可以通过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借款数额过大的,应当提供书面借条。 借条的效力以出具借条人签名或盖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