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庭委托书撰写指南
引言
原告开庭委托书是原告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诉讼活动并行使诉讼权利的书面授权文件。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因故不能亲自出庭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委托书应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委托无效或诉讼活动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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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原告委托他人代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委托权限的范围,包括出庭答辩、调解、和解、上诉等诉讼行为; 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失效;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原告在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受托人的权限,包括:
出庭答辩:受托人可以代表原告出席法庭,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调解:受托人可以代表原告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程序,并对调解协议签字。 和解:受托人可以代表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对和解书签字。 上诉:受托人可以代表原告提起上诉,并参加上诉审的诉讼活动。
见证
委托书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见证人可以是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负责人、村(居)委会干部等。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为真实有效。
注意事项
撰写原告开庭委托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书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委托书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无缺。 委托书应经委托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不得代签代盖。 委托书上的见证人应当为具有法定资格的见证人,其签名或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书应及时提交至人民法院,以便法院审查和备案。
格式示例
[委托人姓名],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 为我的代理人,代我出席 [人民法院名称] 审理的 [案由] 一案。
受委托人享有如下诉讼权限:
出庭答辩; 调解; 和解; 上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起始日期] 至 [终止日期]。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结语
原告开庭委托书是原告委托他人代为出庭诉讼的重要法律文件。只有符合法定要求、内容完善的委托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撰写委托书时应仔细核对信息,并及时提交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