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仲裁裁决书作为仲裁程序的最终成果,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仲裁裁决书丢失,当事人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影响其合法权利的维护。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探讨仲裁裁决书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1. 申请补发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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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致使仲裁裁决书原件丢失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发裁决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是否正当,并在审查属实后,补发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裁决书。
2. 申请制作执行副本
当事人一方如无法申请补发裁决书原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制作执行副本。执行副本与裁决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用来执行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制作执行副本,应当向仲裁裁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裁定制作执行副本。
3. 证据补救
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发或制作执行副本的方式获得仲裁裁决书,还可以通过证据补救手段证明裁决书的效力。例如,可以提供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庭组成的证据,以及证明裁决书曾被执行过的证据等。
4. 恢复执行程序
如果仲裁裁决书已丢失,且当事人无法补发或制作执行副本,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裁决书副本或者证明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裁定恢复执行。
5. 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对于被执行人以裁决书丢失为由拒绝履行裁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异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审查裁决书是否有效。提起诉讼应当向裁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诉讼后,经审理查明裁决书有效,将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补发或制作执行副本的期限是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两年。超过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补救权利。此外,对于不能提供裁决书原件或执行副本,且无法通过证据补救证明裁决书效力的,当事人将无法享有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