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程序
一、申请阶段
1. 受理条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范围。 2. 申请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3. 申请期限: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4. 提交方式: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劳动关系发生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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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阶段
1. 受理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2. 不予受理的情形: - 超过法定时效 - 劳动争议已经仲裁或法院审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证据不足 3. 立案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告知仲裁时间和地点。
三、开庭阶段
1. 开庭准备:双方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证据等。 2. 法庭审理:仲裁庭主持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质证,调查证据。 3. 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不调解的情况:调解不成,仲裁庭依法进行裁决。
四、裁决阶段
1. 裁决内容: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作出公正裁决,包括裁决结果、理由和依据。 2. 裁决效力: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裁决执行: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其他程序
1. 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证据进行保全。 2. 仲裁中止和终结:仲裁程序中出现法定情形时,仲裁庭可中止或终结仲裁。 3. 申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
1.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生效,不得再次仲裁。 2.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工作,如实提供证据,陈述事实,遵守仲裁程序。 3. 对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重大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