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司法审理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两个概念。它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权责,可以紧抓延迟的时效期限,极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当申请人进行诉讼的时候,同时由于某种原因而中断了诉讼,达到了暂时停止处理的状态,这种行为被视为中止,在此期间原有的时效期限也将同时暂时中止,但期限不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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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者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受害者染上重大疾病,从而无法出庭参加诉讼,这时,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把诉讼期限中止,直到受害者的医疗条件允许受害者出庭参加诉讼。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由于无可挽救的原因,需要延长原有时效期限,以避免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受到实质性损失,从而中断了诉讼,由此达到中断原有时效期限的目的。
例如,由于死者案件中的证据存在两种缺失,必须找到实质性证据,才能支持申请人的索赔请求。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延长原有的时效期限,以便当事人更有效地收集证据。
根据法律视角围绕这个话题,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还可以分别有以下要求,即:
一、有关中止诉讼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即案件原有期限停止计算,但期限并不延长;
二、有关中断诉讼的要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可以考虑根据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情况,延长原有期限,以便当事人更有效的准备诉讼。
从以上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诉讼,是司法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们均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起到把握时效期限的作用,防止受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失。因此,法院在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这两个方面的执行,以便做到正确裁定,不偏不倚,确保客观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维权合法权益。